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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相关决策部署,增强多层次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提升深交所市场国际化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意见》)、中国证监会《存托凭证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等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6月15日,深交所正式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以及《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1.1条、第1.2条的通知》《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上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深圳市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网下发行实施细则(2018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红筹公司存托凭证上市公告书内容与格式指引》《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交易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工作细则(2018年修订)》等业务规则,相关规则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发布《实施办法》等试点工作配套规则,支持试点创新企业境内上市,是深交所以实际行动深入落实国家战略部署,践行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根本宗旨,建设富有国际竞争力的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举措,有利于提升上市公司质量,使境内投资者分享创新企业发展成果,对推动深交所市场进一步增强创新资本集聚效应、加快建设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增强我国资本市场国际化水平和全球影响力,具有重要意义。
《实施办法》是深交所关于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的基本业务规则,在现行《证券法》规定范围内,以规范试点创新企业上市交易、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为目的,以风险防控和投资者保护为导向,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上市、交易、信息披露等事项作出具体制度安排。作为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重要制度创新,《实施办法》起草过程中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一是坚持严格依法监管与审慎差异化监管相结合。在严格遵循《证券法》《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的同时,审慎考虑试点创新企业在法律适用、公司治理等方面的差异,统筹协调一般上市公司与试点创新企业的监管要求,综合平衡投资者保护与企业经营发展的合理需求,在现行法律法规框架内,对试点创新企业的监管要求作出差异化安排。
二是坚持遵循国际惯例与我国实际相结合。存托凭证的相关制度设计充分借鉴国际惯例,其中交易制度安排比照A股,境外基础证券发行人承担《证券法》项下的上市公司责任。同时,为统筹试点的阶段性需求与市场长期发展的需求,《实施办法》结合我国市场环境、监管习惯等,对存托凭证的转换要求、信息披露等事项,做出符合国情的机制安排。
三是坚持强化信息披露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相结合。针对试点创新企业可能存在特定经营风险以及红筹公司具有投票权差异、协议控制架构等特殊安排的情形,强化试点创新企业的信息披露责任和风险揭示,将投资者保护的相关要求,贯穿到上市、交易和持续信息披露等各个业务环节。
在发布《实施办法》的同时,深交所还根据试点工作需要,同步制定、修订了系列配套制度。一方面,将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纳入相关规则的适用范围,实现与现有相关业务规则体系的有效衔接,确保试点创新企业的上市、交易和信息披露等环节均有据可依、有规可循。另一方面,针对试点创新企业股票、存托凭证与一般股票的差异做出特别安排,对相应风险作出重点提示,并将试点创新企业股票或存托凭证纳入深交所一线监管范畴,强化会员职责,突出风险防控,加强投资者保护。
为推动创新企业境内上市试点工作平稳落地,深交所前期已开展了一系列业务和技术准备,联合市场各方启动技术系统改造并组织专项测试,目前,试点工作相关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已经基本就绪。下一步,深交所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强化一线监管职责,提升风险防控能力,持续进行相关规则解读,认真开展投资者教育,积极做好市场培育服务,全力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开展,以支持创新企业试点为契机,努力打造国际领先的创新资本形成中心,助力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