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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国际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风险揭示

日期:2024/09/06 字号【

与普通的证券交易相比,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有其特有的风险,为了使投资者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本公司特向投资者进行如下风险揭示。

特别提示:

(一) 证券出借交易除像普通证券交易一样,可能存在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等风险外,还存在信用风险和权益补偿风险等特有风险。投资者应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以及内部制度等,谨慎参与。

(二) 投资者应评估自身是否具备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合法主体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则等禁止或限制从事证券交易的情形;投资者应仔细审查投资者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申请材料,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符合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相关要求;否则,投资者可能被取消证券出借人资格并因此产生损失。

(三) 投资者在从事证券出借交易前,须了解本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转融通业务及代证券出借交易的业务资格及是否已开通相应交易权限。

在决定参与证券出借交易前,投资者还应充分了解以下风险:

一、 市场收益风险。证券金融公司每一交易日开市前通过证券交易所公布的费率,是证券金融公司对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向市场发出的报价,若投资者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即视为同意并接受证券金融公司的报价。若投资者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即视为同意并接受投资者和借入人协商约定申报的费率及借入人的报价。该费率与其他市场收益可能存在差异。若市场收益发生变化,投资者可能面临无法获取更高收益的风险。

二、 无法提前了结的风险。除与借入人及证券金融公司协商一致提前了结外,投资者无法在合约到期前提前收回出借证券,从而可能影响投资者使用

三、 合约提前了结或延迟了结的风险。证券出借期间,如果发生标的证券范围调整、标的证券暂停交易或者终止上市等情况,投资者可能面临合约提前了结或者延迟了结等风险。

四、 合约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不能取得借券费用。证券出借期限因归还日为非交易日、标的证券全天停牌或者停牌至收市而顺延超过30个自然日的,证券金融公司自第31个自然日其将不再对投资者支付借券费用。

五、 投票权不作补偿。证券出借期间,证券金融公司将不对投资者提供投票权的补偿。

六、 自行处理展期事宜。涉及展期的各项事宜,由投资者与借入人及证券金融公司自行协商处理,同时投资者应当注意展期可能带来的风险。

七、 适当性管理风险。投资者开展证券出借交易期间,不满足监管机构或我公司适当性管理要求的,本公司有权拒绝为投资者提供证券出借代理交易服务。

八、 减持规则及信息披露相关风险。若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持股5%以上股东(含一致行动人),或投资者不属于前述股东而投资者以投资者持有的该上市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发行的股份、该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的股份参与证券出借交易的,应该遵守中国证监会及证券交易所的关于股份转让的限制性规定。投资者应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公告义务。若投资者因参与证券出借交易而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等部门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的,需自行承担一切责任及经济损失。

若投资者是上市公司的战略投资者,应重点关注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否则将面临被证券交易所采取相关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并通报中国证券业协会的风险。

九、 实时撮合成交导致无法撤单的风险。投资者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交易所对申报进行实施撮合成交,已成交的申报无法撤销。

十、 证券金融公司信用风险。投资者出借的证券,可能存在到期不能归还、相应权益补偿和借券费用不能取得等风险。当证券金融公司发生前述违约情形时,投资者无权委托我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追偿,更无权直接向我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单位主张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投资者需自行与证券金融公司协商归还证券、支付相应权益补偿或借券费用及追究违约责任等事宜,协商不成的,由投资者自行通过诉讼、仲裁等法律途径解决。投资者在参与证券出借交易之前,应该详细了解证券金融公司的经营状况及可能产生的业务风险,证券金融公司是以自身信用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并不向投资者提供任何抵押品。

十一、 本公司被取消业务资格或破产清算等风险。如果本公司被证券监管机构或者证券金融公司取消业务资格、停业整顿、责令关闭、撤销或被人民法院宣告进入破产程序或解散,投资者可能有资产损失的风险。

十二、 被取消证券出借人资格的风险。如投资者违反证券金融公司业务规则,如提供不实或伪造材料、出借证券存在瑕疵等,投资者将有被取消证券出借人资格并可能因此带来损失的风险。

十三、 怠于妥善保管个人信息的风险。投资者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卡、身份证件和交易密码等资料,如投资者将账户、身份证件、交易密码等遗失或者给他人使用的,应当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

十四、 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证券交易所及证券金融公司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存续交易产生不利影响,甚至造成经济损失。

十五、 未及时确认通知送达的风险。投资者从事证券出借交易期间,本公司将以约定的方式向投资者发送通知。以转融通系统、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传真通知的,以转融通系统通知、电子邮件、传真、手机短信发出后视为通知送达;以电话方式通知的,以通话当时视为通知送达,电话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电话三次无法接通或无人接听的,以最后一次弄出电话时间视为通知送达;以邮寄方式通知的,以寄出后五日视为通知送达;以公告方式通知的,以公告发布之日视为通知送达,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数据电文和录音、录像可作为证明通知送达的依据。投资者应保证约定的通讯方式畅通并及时关注转融通系统、邮箱、传真、手机短信、电话等。投资者若未及时收到有关通知,并由此影响投资者的交易的,可能造成的经济损失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六、 未更新联系方式的风险。若投资者未及时变更预留在本公司的有效联系方式,导致本公司无法通知投资者相关信息,可能影响投资者的交易进行,由此产生的责任和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

十七、 投资者的账户被限制的风险。若投资者违约,本公司有权自违约之日起限制投资者在公司开立的账户相关权限,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转出等,投资者需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十八、 不可抗力风险。证券出借交易期间,如果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导致投资者和本公司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证券出借委托代理协议的,免除双方相应责任,可能会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

上述风险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前,应认真阅读、掌握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的业务规则与风险揭示书,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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